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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国家形象战略框架
韩源;国家形象属于国际战略博弈的基本范畴。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形象的战略作用是通过其作为软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现的。我国应将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明确纳入国际战略体系,从设计国家形象、巩固客观基础、运筹战略措施、占领传媒制高点等方面构建起中国国家形象战略框架。
热话题与冷思考(十六)——关于媒体社会中政党政治的对话
托马斯·迈尔,郭业洲,陈林民主与治理:村民自治的伟大创造与深化探索
徐勇;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进程中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它发源于村民实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村民自治上升为国家制度,导入到现代民主的轨道。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现代民主元素不断增多的过程。进入21世纪,村民自治被置于乡村有效治理的体系之内,成为治理有效的重要基础。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民主与治理并不是分离和对立的。无论是基层民主,还是有效治理,最终都要体现为广大村民根本利益的实现,都要求作为政治主体的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在有效治理的指引下,村民自治日益深化,不断充实内容,探索多样化的形式。
人类文明形态变革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韩喜平;郝婧智;近现代以来,人类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与各国家对现代化道路的甄选紧密相关,相较于资本逻辑下对人与社会存在发展的禁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探索、确立、发展从目标旨趣、发展理念、原则方法等方面展示出了"新"意,丰富了现代化理念与实践,打破了西方现代化道路对人类文明形态200余年的垄断,实现了对人类文明形态的变革。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人类的自由解放,从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世界关系等多种角度,不仅实现了人口规模最大的现代化,而且以共同富裕、两个文明、绿色发展、和平道路等根本特质,赋予人类文明新形态。
技术赋能:区块链如何重塑治理结构与模式
赵金旭;孟天广;区块链是一种颠覆性技术革新,它从技术底层解决了传统互联网面临的"数据孤岛""数据确权"和信任构建问题,从而重塑着大数据时代的治理结构,促使政府科层组织、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发生改变,进而推动公私边界和治理价值随之重构。区块链在宏观调控、经济与社会性监管、公共服务、数据治理、社会征信等诸多领域带来创新模式,然而,也面临价值伦理、技术赋能限度和资本角色等方面的挑战和局限。
改善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若干思考
俞可平;改革开放以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政府的政策法规和行为措施得当,就容易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之,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政府的对立面,危害社会的团结与稳定。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其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其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数字政府:概念界说、价值蕴含与治理框架——基于西方国家的文献与经验
蒋敏娟;黄璜;"数字政府"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理论研究亟待创新。在数字政府建设方面,发达国家作为先行者所积累的知识与经验值得借鉴。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发达国家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逐步实现治理方式的数字化、智能化,保障治理过程开放、透明、高效;其中蕴含三大核心价值,即开放、整体主义和以公民为中心;其治理框架则可以分解为五个方面,即战略规划、组织体系、能力与责任、技术平台以及安全与隐私。
后扶贫时期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学理阐释
卢黎歌;武星星;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既是后扶贫时期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后的历史必然,也是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学的理论必然,同时还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现实必然。推进二者有机衔接,需在衔接目标上明晰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协同互构的关系,避免"两相脱节"的误区;在衔接工作中明晰压力传递与动力激发的关系,避免"敷衍塞责"的误区;在衔接制度设计上明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避免"衔接不畅"的误区;在衔接效果上明晰增强群众获得感与适应发展阶段的关系,避免脱离群众的误区。后扶贫时期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需以无缝对接原则、统筹推进原则和梯度升级原则为基本遵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
陈金钊;作为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带有明显的法律方法论属性。从方法论的角度解题,需要对命题之中的"融入"进行恰当的理解。"融入"不是硬性推行,而是要找到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的进入方式。这就需要借鉴中外历史上已有的法律思维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找到适合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方法。立法是最为简单的融入方法,可以直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到法律规定中;但立法也是一种必须审慎使用的方法,而且也无法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常态化问题。因此,通过司法、执法的方法,也就是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