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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不同于维权事件和有组织犯罪。产生社会泄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及政府管治困境。因此,解决中国政府的管治危机需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合理建立社会利益的博弈机制、重构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并在实现司法制衡的基础上提高国家管治能力。
Abstract:①参见欧博文、李连江《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于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②参见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③当前对公民“理性维权”的研究,还多停留在“理性维权”的呼唤上。人们更多提出的是对当前“有效及时的公共维权机制”缺失现状的反思及其重构上。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请参见蔡方华《民间维权的软肋》,载于《社区》2005年第4期;刘武俊《人们急需有效及时的公共维权机制》,载于《北京观察》2005年第1期;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载于《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等。
④[英]乔森纳.H.特纳《现代西方社会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
⑤谢勇、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载于《犯罪研究》2005年第3期。
⑦范伟国《重庆万州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打人引发群体事件》,载于2004年10月20日《北京青年报》。
⑧王吉陆《安徽池州群体性事件调查:普通车祸变打砸抢烧》,载于2005年7月1日《南方都市报》。
⑨潘盛凡、陈海峰《瑞安女教师坠楼后续:抑郁症引自杀》,载于2006年9月10日《温州都市报》。
⑩任硌、陈凯《四川大竹事件反思:地方忙于换届错过处置良机》,载于2007年3月1日《望新闻周刊》。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第49页。
参见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政治风险——湖南衡阳考察》,载于《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丁水木等《社会稳定的理论与实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283页。
于建嵘《从信访“销帐”看县级党政官员政治责任的缺失》,载于《凤凰周刊》2007年第24期。
黄豁等《“体制性迟钝”的风险》,载于《望》2007年第4期。
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其评判》,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于建嵘《法国骚乱提示中国未雨绸缪》,载于2007年4月26日《南方周末》。
基本信息:
DOI:10.16502/j.cnki.11-3404/d.2008.01.020
中图分类号:D630
引用信息:
[1]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No.71(01):4-9.DOI:10.16502/j.cnki.11-3404/d.2008.01.020.
2008-02-15
2008-02-15